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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模具工业协会(简称安徽模协),
英文名称ANHUI DIE&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AD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模具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社会
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安徽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非
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服务,维护国家和
会员利益,把会员单位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速安徽
模具工业技术进步和振兴安徽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上
接受中国模具工业协会和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模具行业技术发展、创新及生产经营的新情
况、新问题,提出振兴我省模具工业经济建设性意见,为领导机关
提供决策服务。协助政府部门编制我省模具行业的中,长期技术发
展规划及对重大模具工程项目的咨询与论证。
(二)配合标准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
高我省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化、国产化、专业化及商品
化水平。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行业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三)开展模具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委托
或指定的模具攻关课题研究开发,培训人才及咨询、诊断、鉴定等
有偿服务:
组织先进模具技术成果转让,交流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装备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四)协助企业做好模具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及消化吸收,
加速进口模具和制模设备的国产化工作。
(五)沟通与国内外对口单位的联系,组织经济技术、贸易的
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或举办模具行业相关行业展销会。
(六)开展我省模具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论证、认
证和协调仲裁工作,协助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组织模具产品鉴定、评
优、表彰等活动。
(七)收集、整理、编撰、出版模具方面的技术资料、会刊,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模具工业发展的技术信息。
(八)根据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服务实体。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从事模具研究、开发、生产的模具企业。研究院所、
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愿意履行会员权
利和义务以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并有加入本会意愿,
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 在模具生产、技术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经验
和水平,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
工及经营管理人员,拥护木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并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先交人会申请书:
(二)申请加入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
(三)协会批准入会的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模具技术咨询、诊断、模具攻关和
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与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自由退会权;
(六)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信息资料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向协会提供模具生
产、管理、技术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时反映情况和
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
模具企业的代表为主体,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聘请省模协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单;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壹年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
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费;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开展攻关、培训、成果转让、诊断、咨询等各项技术服
务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1人。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
购、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乡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直。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月19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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